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

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

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支行法律事务部

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

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振义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是否具有被告资格应诉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指的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建设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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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2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150号。
2.案由:不服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东升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延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支行法律事务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某,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信贷员。
第三人:安溪神龙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官桥镇官桥车站边。
法定代表人:林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奕清;审判员:王振义;代理审判员:刘建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惠英;审判员:黄少鸿董丽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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