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辽阳县政府土地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二审
代理律所:

辽化聚酯厂

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辽阳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毅 单位: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从案情上看,并不复杂。本案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辽阳县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马某、刘某1不服被申请人柳壕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西腰村李某宅后坑使用权认定的决定》,作出辽县政行复决字[2002]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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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2)辽县行初字第29号。
二审裁定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阳行终字第20号。
第一次再审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3)辽县行初字第11号。
第一次再审二审裁定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辽阳行终字第19号。
第二次再审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04)辽县行初重字第3号。
第二次再审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行终字第24号。
2.案由:不服土地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41年5月1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柳壕镇西腰村。
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再审二审):刘矫健,太子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再审一、二审,第二次再审一、二审):李某1,男,54岁,汉族,辽阳县人,辽化聚酯厂干部。
被告人(被上诉人):辽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一审、二审):李某2,县长。
法定代表人(第一次再审一、二审、第二次再审一、二审):邹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再审一、二审):李某3,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第二次再审一审):苏某,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第二次再审二审):徐某,辽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第二次再审一、二审):赵晓寒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审、二审):辽阳县柳壕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霍某,镇长。
第三人(第一次再审一、二审):刘某1,男,1941年2月7日出生,农民。
第三人(第一次再审一、二审,第二次再审一、二审):马某,男,195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第一次再审一、二审):李某4,男,汉族,农民。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艳秀;审判员:谷春胜范旭春。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秀杰;审判员:富德义由风。
第一次再审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红日;审判员:王丽君王宏伟。
第一次再审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富德义;审判员:程玉杰由风。
第二次再审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审判员:孙培鸿关明刚。
第二次再审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基岩;审判员:刘大钧富德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26日。
第一次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4日。
第一次再审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4日。
第二次再审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9日。
第二次再审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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