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港塘塑料玩具厂诉石狮市国土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志坚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焦点:
1.对发生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的非法占地行为,实施后进行处理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被上诉人石狮市国土规划建设局认定上诉人福建省石狮市港塘塑料玩具厂于1990年初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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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04)狮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34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石狮市港塘塑料玩具厂,地址: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青石片五十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又名陈某1),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谢其忠,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石狮市国土规划建设局,地址:石狮市公务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碧莉、黄文卫,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某,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寿庆;审判员:陈飞跃;代理审判员:蔡明志。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孙志坚;代理审判员:董丽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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