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川剧院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行再终字第0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非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的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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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0)盘行初字第045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行终字第35号。
再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行再终字第002号。
2.案由:不服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四川省川剧院演员。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绍全;审判员:李荣萍周瑞。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付星。
再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海玲;代理审判员:赵敏肖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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