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超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双超商贸公司

玄武国税局

玄武国税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行终字第1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村中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税务机关对未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保管责任的企业,“转致”适用发票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国内法中的“转致”提法,是借用国际法中法律适用的转致概念而来,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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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5)玄行初字第7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行终字第167号。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双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超商贸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30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双超商贸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玄武分局,以下简称玄武国税局),住所地:南京市珠江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玄武国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秦某,玄武国税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韩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村中;人民陪审员:庄亚非窦冠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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