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敏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1.本案中被诉的征税行为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为:余某与天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200万元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余某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的价值如何认定处理。
(1)余某与天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的200万元应当依法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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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5)崇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余某,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刚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涉外税务分局)。
诉讼代表人:侯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雁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无锡天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国英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亚娟;审判员:仲建洪;代理审判员:邓敏。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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