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不服宣城市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师阳顺律师事务所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宣城市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科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5)宣行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惠红 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1.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1)关于原告的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李某、张某虽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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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5)宣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宣城市人。
原告:李某,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宣城市人。
原告:明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宣城市人。
原告:陈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宣城市人。
原告:张某,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宣城市人。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宣州区昭亭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淑虎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光波,宣城市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惠红;代理审判员:夏积龙黄有斌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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