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不服大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田县岩城法律事务中心

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

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俊新 单位: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交通肇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后,当事人对刑事侦查立案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能否受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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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5)大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行终字第31号。
2.案由: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柳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庄春华,大田县岩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谢笑亲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郑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叶某,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第三人:黄某,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扶绥县人,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罗五一,大田县岩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廖某,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大田县人,驾驶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俊新;审判员:苏启谊肖首亮。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祖超;代理审判员:连雄杰陈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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