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元阳县交通运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案由:
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

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

个旧市人大机关

开远交通法律服务所

开远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红中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龙发有 单位: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1.笔者认为被告元阳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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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2004)元行初字第06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红中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交通运政管理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2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金平县金河镇广街村委会居民三组。
委托代理人:张跃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元阳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地址:元阳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司琳云南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1,个旧市人大机关干部。
第三人:红河州运输集团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危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茂盛,开远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金平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金平石油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发有;审判员:伍朝芬汪湘涛。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维杰;审判员:白万宝王宏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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