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武夷山市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05)武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明水 单位: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现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本案的争执焦点之一,本案中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五夫镇人民政府而不是本案的被告,对此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作出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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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05)武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不撤销结婚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夷山市民政局,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主任科员。
第三人:徐某,女,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
第三人:廖某,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明水;审判员:柯建国左承彪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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