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离婚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

外交人员服务局后勤服务中心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希尔顿酒店中方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志刚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1.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
本案中,马某与陈某申请离婚登记时,并未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主张和证明材料,马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是在2005年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后,经法定鉴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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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服离婚行政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女,40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
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之母),无业。
委托代理人:曹雅凤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外交人员服务局后勤服务中心司机。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显光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43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希尔顿酒店中方总工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刚;代理审判员:杨鹏英霍振宇
6.审结时间: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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