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玄武区法制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5)玄行初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村中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理,表面上看起来顺理成章,除了案件事实有些离奇以外,没有什么复杂的。但实质上,本案背后隐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的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婚姻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这是《中华人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5)玄行初字第32号。
2.案由:不服民政离婚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中山东路135号,现在美国。
委托代理人:章健,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南京市白下区××路99号7幢702室。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郭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卫东,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攀凌,南京市玄武区法制局干部。
第三人:封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苜蓿园大街海月花园6幢105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村中;审判员:陈小锁;人民陪审员:孙志辉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