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行终字第3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学东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所涉及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诉、辩所争议的问题,还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销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维持的原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行政裁判方式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二审法院的审判,充分体现了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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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5)纳溪行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行终字第360号。
2.案由: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上诉人):王某(张某之妻),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男,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男,195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毓澜、李华富,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庆洪;审判员:蒲云龙杨柱洲。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詹毅李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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