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和宏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葛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行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颖 单位: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第三人葛某与原告句容市和宏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依据《劳动法》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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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05)句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行终字第61号。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句容市和宏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13号。
法定代表人:栾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邦河江苏镇江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镇江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葛某,女,1969年7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辅工。
委托代理人:张云龙江苏镇江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恩慧;审判员:杨颖赵海骏。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连夫;审判员:曹英;代理审判员:马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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