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铁路局张家口车务段宣化站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办事处

北京铁路局张家口车务段宣化站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第4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志杰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而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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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第426号。
2.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42岁,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宝龙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燕某,男,1939年10月19日出生,北京铁路局张家口车务段宣化站退休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办事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铁路局张家口车务段宣化站总经济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杰;代理审判员:赵志刚;人民陪审员:闫宝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代理审判员: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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