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华鼎律师事务所

中科院地理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善勤社区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行初字第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军巍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这类行政纠纷大多由于劳动者或其所在企业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而引发。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形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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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行初字第82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48岁,汉族,河南省灵宝县人,农民。
原告:何某(曾用名何某1),女,48岁,汉族,河南省灵宝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中科院地理所职工。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善勤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北京市善勤社区服务中心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卞京英杨从亮
6.审结时间:20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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