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衬衫厂

北京中科兖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旭日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至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旭日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5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军巍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的人身健康权、财产权益得以维护的基础。鉴于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地调查取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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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行初字第7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520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61岁,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某1,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衬衫厂工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江某,北京中科兖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尹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旭日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北京旭日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旭日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卞京英杨从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徐宁张昆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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