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建新标准件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

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

泸州市日杂业南城商店

泸州宝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行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世琼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兼职人员受领导临时指派工作受伤引发的工伤争议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陈某与原告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应是一种相对稳定、规范的用工关系,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付出劳动,从用工单位领取报酬。本案是事实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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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5)江阳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行终字第147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案。
3.诉讼各方
原告(上诉人):泸州建新标准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下平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宣某,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某,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局医保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第三人:陈某,女,1949年6月27日生,汉族,泸州市日杂业南城商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1(陈某之兄),男,泸州宝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世琼;审判员:欧和平郑天海。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詹毅;代理审判员:张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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