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金坛市儒林湖东砖瓦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05)坛行初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哲 单位: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劳动工伤认定案件,案件类型比较普通,但该案审判中遇到了一些法律理论、法律适用问题。
1.关于原告个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与第三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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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05)坛行初字第41号。
2.案由:劳动工伤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金坛市儒林湖东砖瓦厂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坛市东门大街67号。
第三人:蒋某,男,1946年7月12日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哲;审判员:缪玉勤;人民陪审员:郭小凤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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