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

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

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

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

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

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05)新津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姗 单位: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1是否因公外出的问题。如何认定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05)新津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予工伤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庆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
法定代表人:巫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新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
第三人:成都市新津宏丰饲料厂,住所地:新津县五津镇古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付云翔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冰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林;审判员:杨永红刘维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