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尔建筑有限公司诉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5)红行初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行州 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农民工的组织者与用工单位达成的“用工协议”性质的问题,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即使是构成劳动合同,是否构成“集体合同”?
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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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5)红行初字第16号。
2.案由:不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乡市万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新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洪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3,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职工。
第三人:王某4,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无业。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无业。
第三人:李某1、王某5、徐某三人未出庭参加诉讼。
王某4、李某等五人委托王某3作为诉讼代理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俭;审判员:吴行州武君侠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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