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劳动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旅游人才中心

劳动部

劳动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4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良刚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而引发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1.劳动部对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和培训有无监管职责?
(1)对考试。
从劳动部的“三定方案”看,劳动部具有“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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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初字第18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433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旅游人才中心导游。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部)。
法定代表人:郑某 ,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劳动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劳动部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陈良刚徐宁。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琥;代理审判员:朱世宽王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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