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不准报考公务员行政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行终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丽红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公务员报考资格引发的行政纠纷案,此类案件在广西尚属首例,也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的案件,该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法律问题。
1.关于人事主管部门对普通公民作出不准报考公务员的决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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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5)青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行终字第119号。
2.案由:不服不准报考公务员行政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广西桂平县人,南宁市勘测管理处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厅厅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彭志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梁庆秋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韦启东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梁庆秋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越丽红;审判员:李晓南钱石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彪;审判员:陈丽蓉韦克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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