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不服海南省公安厅公务员录用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大学法学院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海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问题值得注意:
1.关于曹某提供的体检报告单是否能够证明其体检合格的问题。笔者认为,曹某提供的体检报告单不能证明其体检合格。主要理由是:(1)曹某自行到湖北省军区医院肝病专科进行体检,并非海南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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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4)美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公安厅公务员录用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曹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廖某,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省公安厅。住所地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庄某,该厅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俊忠;审判员:吴小亮徐光华。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卓;审判员:吴奇新;代理审判员:郭刻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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