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行初字第2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卞京英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案件类型较为新颖,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决定羁束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又不采取执行措施,则相关权利人能否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呢?对此,《行政诉讼法》并无规定,而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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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行初字第22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教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卢某,男,42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朝阳区职工大学教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某,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某,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卞京英武楠
6.审结时间:200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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