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5)同行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昌明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公开原则,会议纪要这种内部文件是不能对外作为行政依据的。但本案被告把它作为不予批准原告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理由和依据,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被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之后被告自己感觉不妥,便自行撤销了依据会议纪要作出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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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5)同行初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环保行政许可案。
3.诉辩双方
原告:厦门欣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心房产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鹭丹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以下简称同安环保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金日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水波;审判员:白沙平;代理审判员:陈炳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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