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康佳乐公司不服福建省农业厅农业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行终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晓芳 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焦点问题:
1.关于原告生产、销售的“芳樟牌纯天然地板防蛀剂”是否属《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问题。《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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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行终字第187号。
2.案由:不服农业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州康佳乐天然樟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福建省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农业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83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男,1973年1月出生,福建省农业厅工作人员,住福建省农业厅大院内。
委托代理人:项成宇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晓芳;代理审判员:黄晖;人民陪审员:姚敏良。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水林;审判员:谢红波;代理审判员:卓晓康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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