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圣鹏造纸厂诉辽阳市太子河区城乡建设保护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辽阳市太子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行赔终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素艳 单位: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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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05)太行初赔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行赔终字第6号。
2.案由: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辽阳市太子河区圣鹏造纸厂,地址:望水台街道道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东,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系辽阳市太子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树国、耿坤,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素艳;人民陪审员:杨林王金芳。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由凤;审判员:富德义刘大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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