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渔政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葛洲坝集团公司

宜昌市葛洲坝法律事务所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行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本雄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有:主要根据不足,处罚显失公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收购的银鱼干是属于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被告未对销售人员进行询问取证。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是《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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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长行初字第0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行终字第57号。
2.案由:渔政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秦某,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公司下岗职工,住湖北省。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林,宜昌市葛洲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田某,站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田冲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付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争;审判员:李晓益周德武。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雪青;审判员:曹斌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4年9月24日。
二审结案时间:200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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