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明食品有限公司诉泗洪县人民政府检疫行政命令案
案由:
行政命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宿迁拓荒者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苏省泗洪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江苏省泗洪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行终字第00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学群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查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命令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应当从其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内部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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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行初字第00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行终字第0061号。
2.案由:不服检疫行政命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泗洪县建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伍海滨江苏宿迁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建,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祁晖,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苏省泗洪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葳、张清华,江苏省泗洪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葳,男,江苏省泗洪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群;代理审判员:陈志意黄亚非。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笔;代理审判员:蒋学群李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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