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大丰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行终字第0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浩峰 单位: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被告对第三人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2.由原告生产的、第三人临床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所标明的适应症是否超出规定范围,即原告在上报给国家和黑龙江省药监局备案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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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5)大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行终字第007号。
2.案由:不服药品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运峰江苏南京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大A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该局局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明江苏盐城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大丰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宗国贵江苏盐城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浩锋;审判员:卢国平褚保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越华;审判员:李玉柱沈俊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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