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兴发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泉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少鸿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
1.藿香正气软胶囊、虎骨酒、安宫牛黄丸等三项药品是上诉人向他人购买准备销售亦或是他人寄存的。
(1)关于藿香正气软胶囊、虎骨酒。被上诉人认定藿香正气软胶囊、虎骨酒是上诉人向他人购买准备销售的,理由是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行初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行终字第78号。
2.案由:不服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泉州兴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灯洲大淮新村16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伟、刘宗伟,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泉源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路防疫站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连泉;审判员:梁志谦;人民陪审员:高少伟。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孙志坚;代理审判员:黄少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