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案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1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民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受理与审理的意义。
本案是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在该公约及其后的一些国际公约中并不是采用地理标志的词语,而是一般采用“原产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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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6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16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商标管理行政批复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光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曹晓阳,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法定代表人:安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谢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民华;代理审判员:张靛卿胡华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尚民;代理审判员:景滔任全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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