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美利肯公司不服国家版权局所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

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威海分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宁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局受理原告美利肯公司投诉时适用的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局具有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新闻出版行政处罚案。
3.诉讼各方
原告:美利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南卡罗来纳州斯巴达伯格市1926信箱。
法定代表人:特,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沙某,男,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汤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
第三人: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和平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务林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威海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陈良刚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