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诉港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欣惠律师事务所

广东圳源律师事务所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池伟宏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业主对地下停车位所享有的权利属性问题。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从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来说,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但也有某些共有财产如地下停车场、专供某些区分所有人所使用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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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4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41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华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志红广东欣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果广东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港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5层2501A。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瑞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立新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33号地王商业中心2810~2811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瑞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立新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路来祥。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池伟宏;审判员:刘向军翁艳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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