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被告北京桓茂悦盛信托商行等返还财产案 善意取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140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思涛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李某出具的佳能EOS5QD相机机身购买发票、佳能EF24—85镜头购买发票、机身编号为1606791的佳能国际性保修卡、镜头编号为3600553A的佳能保修卡均无异议,对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14057号。
2.案由: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售货员。
被告:北京桓茂悦盛信托商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某,男,该商行职员。
被告:北京市金保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思涛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