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解某、解某2相邻通行纠纷案 相邻关系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安县曲塘色织三厂

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

海安县石油化工厂

海安县第二商业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13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华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诉讼,对于本案的处理,有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解某在101室与102室的公用过道上砌建砖墙,该情形至朱某入住101室时已经持续近20年,原相邻各方相安无事。这不仅表明作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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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一初字第109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1322号。
2.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朱某,男,1933年生,海安县曲塘色织三厂退休职工,住海安县海安镇。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某(系朱某女婿),个体户,住海安县海安镇。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被上诉人):解某,女,1953年生,海安县石油化工厂职工,现住海安县海安镇。
委托代理人(一审):解某1(系解某的弟弟),住海安县海安镇。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怀明,南通松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被上诉人):解某2,女,1950年生,海安县第二商业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海安县海安镇。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怀明,南通松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狄进。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红亚;代理审判员:吴晖顾晓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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