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杨某等腾退房屋案 物上请求权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通州区商业资产运营公司企业管理部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北京铜牛公司月季红分公司后勤安保部

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中心小学

北京市农业银行定福庄支行

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22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馨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吴某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判决的关键。
第一,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所有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返还,对于妨碍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对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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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5)通民初字第546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2280号。
2.案由:腾退房屋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商业资产运营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北京铜牛公司月季红分公司后勤安保部部长,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26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1,男,1979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农业银行定福庄支行职员,住址同上。
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于兴明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唐兴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蓉蓉;审判员:张振越;代理审判员:李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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