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陈某、第三人龙山镇平重村委会等山林转包合同纠纷案 农村山林经营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

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

福建泾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民终字第3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西金 单位: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山林转包合同是农村山林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山林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承包林地上的承包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并由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04)靖民初字第42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民终字第382号。
2.案由:山林转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金娥,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丽芳,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鸿明福建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1,汉族,干部。
第三人:南靖县龙山镇平重村委会,住所地:平重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第三人:南靖县龙山镇平重村第三小组,住所地:平重村。
代表人:苏某,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西金;审判员:郑玮林建通。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火钟;代理审判员:张海泉林银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