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诉雅安市新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新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

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5)雨城民初字第6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力 单位: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确认新宇公司与车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对此,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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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5)雨城民初字第62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车某,女,生于1956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智斌,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雅安市新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朗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蓉生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昌麟,男,生于1945年,汉族,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力;审判员:张曦王卫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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