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美然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诉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要求履行清册义务并撤离物业管理现场案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美晟物业公司法务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中字第153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显发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因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所应尽义务而发生的诉讼案。
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房地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24896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中字第15363号。
2.案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美然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美然动力业委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美然动力街区A3区2号楼地下室。
负责人: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丹,男,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
被告(上诉人):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晟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中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晟物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忠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男,美晟物业公司法务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胡显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小琦;代理审判员:罗珊张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