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诉洪某欠款案 解除同居关系承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效力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2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男女双方终止同居关系而引发的债务纠纷,焦点在于洪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界定。对此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形成了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洪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精神损失费系出于道德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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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2238号。
2.案由: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武某,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纪永存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韩效亮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涛
6.审结时间: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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