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金地支行诉开封大宋汴绣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无效合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工行开封分行资产分险管理中心

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民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纪世 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案,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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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4)龙民初字第405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民终字第154号。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金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金地支行)。
负责人:鲁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工行开封分行资产分险管理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同上。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灵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信托清算组)。
负责人:杨某1,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献彬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大宋汴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宋汴绣)。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韩雪玉。
二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渠红;审判员:李遂堂杨开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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