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张某及第三人镇平县银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代位权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5)镇民商初字第0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琨亮 单位: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代位权纠纷。审理好本案,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案件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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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5)镇民商初字第045号。
2.案由: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玉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月歧,镇平县148指挥中心律师。
第三人:镇平县银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张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琨亮;审判员:李庆先谢中红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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