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王某等买卖合同案 第三人利益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民二终字第0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建立 单位: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1.原告黄某等59人对被告王某是否有直接请求权
黄某等只是协议约定的受益人,而不是合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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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5)泗民二初字第9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民二终字第0187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第等59人。
诉讼代表人:冯某,常用名冯某1,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左某,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汉族。
三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万侠明江苏宿迁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凤祥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男,汉族。
被告:泗阳县辛迪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迪加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即本案第一被告。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鹏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宏;审判员:刘须明李少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其苏;审判员:明盛华;代理审判员:高曼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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