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华中电力有限公司诉兴宁市供电局拖欠并网电费案 违约责任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

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峰 单位: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合同主体是否变更的问题
本案被告在一审庭审中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提出合同主体已变更,未与原告签订有并网协议书和电费结算合同书的抗辩。因签订并网协议书和电费结算合同书的主体是兴宁华天电力有限公司和兴宁市供电局,1...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梅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34号。
2.案由:拖欠并网电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兴宁华中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华中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和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韩春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兴宁市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美英叶柏明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叶柏明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忠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庆浪;审判员:梁凯明;代理审判员:张晓峰。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好;代理审判员:苗欣郑捷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