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事达彩钢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佳木斯晨星药业有限公司中标中断赔偿案 中标中断
案由:
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4)垦商初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红丽 单位: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本案应着重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招投标案件中涉及中标通知书的处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行为,对招投标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无论是招标人要改变招标结果,还是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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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4)垦商初字第19号。
2.案由:中标中断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恒事达彩钢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事达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佳木斯晨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星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该公司GMP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瑞业;审判员:刘红丽周志强
6.审结时间:20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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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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