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褚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代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民终字第3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潘志江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案过程中对涉及中介组织参与的民事行为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居间行为,而因就案例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本案中介组织的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性,正确的定性,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如何认定本案房产中介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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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4)锡法民初字第155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民终字第34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汉族,务农,住无锡市锡山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游期涛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谈晓钢江苏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褚某,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无锡市锡山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许国平江苏无锡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国柱江苏无锡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小军;审判员:丁建兴;人民陪审员:龚敏。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建伟;审判员:张锡南;代理审判员:潘志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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