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王某借款合同案 间接代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航天工业部物资供销华北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抗字第075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嘉荣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赵某以王某签字的借款协议及收条为据,要求王某还款,而王某以隆盛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和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为证据,主张其系受隆盛公司的委托代为借款,隆盛公司是实际的借款人,应由隆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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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847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终字第6367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抗字第07501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汉族,航天工业部物资供销华北公司退休职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1),女,汉族,无业。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咏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燕;代理审判员:张兰良刘辉。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连印;审判员:王京;代理审判员:胡嘉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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