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案 返还教育费、合同效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

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5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增铨 单位: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教育合同纠纷的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培养子女的方式也追求精益求精,都希望子女到最优秀的学校就读,在此过程中,就产生因择校而发生的纠纷。在本市辖区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5)虞民一初字第67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528号。
2.案由:返还预交教育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杜某,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杜某1,男,汉族,住上虞市,系原告父亲。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傅立新,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浙江华维外国语学校,住所地: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钱五全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坚昕;审判员:王军俞荣堂。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傅海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